程维嘉
日前,,针对第三轮第一批中央生态环保督察通报的第一批典型案例,,,社会上出现了一些不同声音,,混淆了围观群众的视听。。。
争议焦点在于,,,案例中有些地方看起来景色漂亮了,,经济也发展了,,,“好评”之下,,为何会被通报??其实,,,只要深入了解案例详情就会发现,,,,所谓的“环境变好”只是表面上的景观改善,,背地里却存在违法违规的事实,,,并对可持续发展造成负面影响。。。
改善生态环境质量须以守法为前提。。上项目、、、搞工程、、求改善、、谋发展,,,,本无可厚非,,,但生态优先、、绿色发展的原则须坚定不移,,,法律法规的红线不容触碰和逾越。。。
法者,,天下之仪也。。。律者,,,,所以定分止争也。。法律法规在国土空间规划,,,水资源取用,,耕地、、林地、、、、草地保护,,河道管理等方面作出约束性、、、前置性要求,,就是为了保障工程项目合理有序推进、、、经济社会安全可持续发展。。。。此次曝光的案例中,,,有的地方打着生态修复的旗号违规开发,,,,未批先建、、、、违规取水用水、、、毁林开垦、、、占用耕地等违法违规行为多有发生。。。种种逾矩行为,,,加大生态退化风险、、加重生态环境承载负担、、加剧水资源紧张状况、、、、威胁生态安全,,,,后果难以估量。。
案例所涉点位,,不乏地方大力宣传的项目,,,甚至被查前还在热闹地招揽客人。。。。这些地方表面上环境改善了,,,但掩盖了违法违规的事实。。试图用结果正确去证明过程正确,,这是站不住脚的。。。如果环境改善是以违规占用耕地、、、林地、、水资源换来的,,,,这样的改善无异于挖肉补疮。。法律法规是为了维护人民群众的共同利益而制定的,,如果所谓的民生工程与法律法规背道而驰,,,,就不是真正为民。。。。
改善生态环境质量须以尊重自然规律为前提。。有人认为挖湖造景就是改善环境,,但大自然有自己的法则,,在严重缺水的地方挖湖造景本身就是违背自然法则的。。。。
山水林田湖草沙是生命共同体,,,,各种生态环境要素在生态系统中各司其职,,,如果遭到人为改变,,,将影响自然平衡。。。。挖湖造景名义上干着改善生态的事,,,,却打破了原本的平衡,,为本就脆弱的环境再添负担,,以缺补缺终究不可持续。。。
其实,,改善环境不止一种途径,,更佳途径还有很多。。。一些缺水的地方通过治理污染、、、、推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、、、退耕还林还草、、、封山绿化等措施,,,也取得了生态环境改善的良好效果。。每个地方都应立足自身自然资源禀赋,,,,尊重自然、、、顺应自然、、、保护自然,,,宜林则林、、、、宜草则草、、、宜粮则粮、、、宜牧则牧、、、、宜渔则渔。。。。一些地方由于自然条件所限,,要让环境变好、、、、变美,,,,确实非一日之功。。。在这种情况下,,更要以历史的耐心,,,一任接着一任干,,,而不是想方设法走捷径,,,突破法规底线搞一些政绩工程、、形象工程。。
改善一地生态环境质量须以维护整体利益为前提。。。一些项目工程得到了部分既得利益者的拥护,,,但从整体上看,,,侵占的却是公共权益。。
大自然的馈赠是慷慨的,,,但并不是取之不竭的。。。。在总体资源量有限的情况下,,,如果各地都各取所需、、、各谋其利,,,就会引发“公地悲剧”。。
甘肃、、、、河南等地,,,不仅本身水资源紧缺,,而且其在取水用水上的一举一动,,都会影响下游地区,,关乎流域生态安全和可持续发展,,,,有限的水资源要用在最关键的地方。。又如红树林、、、沿海防护林,,不能因为其影响本地围塘养殖发展经济,,就不管不顾甚至违规砍伐,,而是要替国家守护好这些海陆边界生态屏障,,,漠视和放任都是对全局发展的不负责任。。。。
生态环境问题的背后是发展道路怎么走的问题,,是发展观、、、、政绩观的反映。。。。因此,,,,在生态环境问题上要算政治账、、、长远账、、、整体账,,不能只考虑经济效益、、、眼前利益和局部发展。。一些所谓的民生工程打着为了人民的幌子,,,即便某种程度改善了生态环境,,实际只是一小部分人得了实惠,,损害了大多数人的利益。。
一些地方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出发点是好的,,,,但是在采取具体措施时应谨慎考虑:是否符合法律法规,,,,是否顺应了自然规律、、、符合当地自然资源条件,,会不会影响全局发展、、整体利益。。。只有取舍对、、、、平衡好,,,才能真正满足人民群众对良好生态环境的需要,,,,也能让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行为经得起法律、、、、实践和历史的检验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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